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路面积雪,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城市除雪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除雪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爱卫会、公安、交通、公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除雪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区政府划定的地段除雪,并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主次干道、交通客运线路和其他重点部位,由各区分片划段,落实包干责任单位进行清除;
(二)居民区内的小街小巷及房前屋后,由街道或居委会负责组织清除;
(三)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除;
(四)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由公交客运部门组织清除;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以及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六)城市道路边石、垃圾箱周围,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建工、公路等部门,入冬前应做好各种除雪机械和物资(盐、砂子)的准备工作。降雪后,要按照划分的主次干道和客运线路,及时完成除雪开道任务。
第七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交通,并配合各区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以雪为令,夜间降雪,翌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天内清除完,大雪应在二天内清除完。节假日降雪时,各单位要保证主干道和客运线路除雪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清除积雪,应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的标准。清除的残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其中,规定必须组织外运的,应堆入在车行道两侧。对在城市主干道上堆放必须外运的积雪,各区应及时组织外运。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能损坏市政设施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拒不执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规定,不除雪及未在期限内完成除雪任务或未达到除雪标准的,对单位按每平方米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罚款;
(三)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
(四)使用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市、区城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各单位按时完成除雪任务。对履次不及时清除积雪的单位,除罚款外,可组织人员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可按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6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舟山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市工业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确保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规范运作,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本市重点扶持工业企业的短期融资需要,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成立市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舟山银监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审批监督,并对重点扶持工业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入围企业名单。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经信委负责重点扶持工业企业的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企业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主要负责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申请的审核、资金计划安排、与转贷银行联系沟通、资金拨付和贷款资金回收等工作。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委托舟山市财通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财通公司)办理,单独设账,专户管理。
第六条 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条件、额度及期限:信誉良好、行业优势明显、主业突出的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在市内银行贷款到期转贷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可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申请本应急周转资金。企业每次申请的资金额度原则上最低为200万元,最高为3000万元,最长期限原则上为20天,到期未归还的,依法追索。
第七条 工业企业申请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拨付的程序:
(一)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同贷款银行落实续贷事宜,并向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提出用款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后,银行应优先予以审查,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是否续贷意见。
(三)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四)企业填写借款合同和相关承诺函。
(五)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放款当日,企业应携带转贷银行电汇凭证或转账支票、网银电子证书等相关资料以办理放款手续。应急周转资金划入企业还款账户后,银行应及时办理扣款手续。
(六)转贷银行应尽快发放新贷款,在合同中可注明贷款用途为归还应急周转资金。放款前,银行应及时通知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银行放款手续须在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场后方可办理。
(七)银行放款当日,企业应携带转贷银行电汇凭证或转账支票、网银电子证书等相关资料以办理放款手续。银行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企业实时还入市财通公司的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
(八)对于承兑汇票方式转贷的,须在转贷银行(或指定银行)办理贴现,贴现银行负责及时给予贴现,并允许企业在承兑汇票到期前提供发票。转贷企业和贴现企业应同时到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签订应急周转资金借款合同,贴现企业应在合同中承诺在银行将贴现款项划入贴现企业的同时,实时将贴现款项还入市财通公司。
(九)对上述(五)至(八)款,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全程现场监督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缴纳使用费,收费实行分段计息,按日收取。使用时间在合同期内的,按企业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超出合同约定使用期限的,总使用时间在15天(含15天)内的,按企业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15天以上的,第16天起,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
第九条 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风险控制:
(一)申请企业在签订短期融资协议前须向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该借款只用作企业转贷之用,并同意贷款银行对其账户进行监管。
(二)转贷银行在签署转贷意见前,担保方应事先签署贷款
银行要求的所有担保文件。
(三)转贷银行同意企业转贷申请后,不得随意变更,并在放贷前预先告知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汇报,企业新申请贷款须在15天内放贷完毕。
第十条 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出现坏账后的损账分摊机制:
(一)转贷银行审批同意转贷后,期间因无法转贷而产生的应急周转资金坏账,由转贷银行承担损失资金补偿责任。
(二)税收归属地为县(区)的企业因故无法及时归还应急周转资金而导致坏账的,由推荐企业的县(区)政府承担70%的亏损资金。
第十一条 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企业使用应急资金档案,统计相关数据,定期向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获得短期融资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取消短期融资资格、取消重点企业扶持政策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接受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对其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的。
(三)企业得到短期周转资金后不及时归还贷款或得到银行续贷款后不及时归还应急周转资金借款而挪作他用的。
(四)企业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应急周转资金借款利息的。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等待银行转贷期间,发生重大事件致使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或因企业自身信誉及资质原因导致转贷不成功的,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工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应及时向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汇报,依法追索。
第十四条 为保障操作机构的日常运转,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应急周转资金收取的利息收入中开支。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财政局应定期对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工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和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