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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39:27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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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199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津政发[1985]187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修改为“天津市疏港工作实施办法”。

  二、将有关条款中的“实施细则”修改为“办法”。

  三、将第四条中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修改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口岸委)”。

  四、将有关条款中的“口岸办公室”修改为“口岸委”。

  五、将第七条中的“经贸部”修改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六、将第八章删除。

  七、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章、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天津市疏港工作实施办法(修正)

  (198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8年1月2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港口的正常生产秩序,加速货物周转,避免压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国办发[1984]107号),结合天津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港口疏运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港进口物资的疏运,应充分利用铁路、公路、内河水运等各种运输方式,并对其运输范围进行合理分工。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口岸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组织货单、订货、交货、派船、港口装卸和后方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并协调、仲裁计划运输中的重大矛盾。

  第五条 天津港务局负责港口进口物资的疏运管理工作,各港埠公司具体负责各自管辖区域进口物资的计划疏运安排和装卸组织工作。

  第二章

  疏运计划

  第六条 外贸进口物资运输计划以地方平衡为基础,中央平衡为准,实行“两级平衡、集中管理”的办法:

  (一)进口外贸物资经由天津口岸的省、市物资部门驻津单位或代运部门,均应参加每月12日由口岸委主持的地方月度平衡会,以资参加中央平衡会。

  (二)凡经“两级平衡”核定的月度运输计划均为指令性计划,口岸各有关单位都应严格执行。

  (三)凡经天津口岸进口外贸物资并对港口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和货物,各物资单位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前,应事先征得港务局的同意。

  (四)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要均衡交货,各船舶运输公司要均衡派船和到船,避免船舶集中到港。

  第七条 港务局对到港外贸船舶的装卸应严格执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并按照船舶到港先后顺序安排靠泊作业:

  (一)远洋船舶以交通部、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三部)平衡会议核定的为准。凡列入计划的为计划内到船;未列入计划而到港的船舶为计划外到船。

  (二)近洋船舶以三部平衡会议核定的货类、数量为准。所到货类、数量相符者为计划内;货类不符、数量超出部分为计划外。核对时参考合同交货日期。

  (三)外轮代理部门在提供月度计划资料时,应将在港跨月份的船舶列入下一月度到船计划中去;在编制旬度计划时,计划外到船暂不安排,应在办完应办的手续单独申报后再处理;已列入月度计划中去的船舶需要更换时,在货类相同情况下,要在备注栏内注明“替换××轮字样”,仍按计划内办理。

  (四)凡因特殊情况,经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或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的由其他港口改变到天津港的外贸船舶,港口及运输部门要按计划内到船对待。

  (五)凡不属天津港合理流向的外贸进口物资,(天津港合理流向为天津、北京、河北、内蒙、宁夏、青海、新疆、山西大同地区),除每条船载运违反流向杂货在500吨以内(羊毛除外),钢材、化肥、木材、散糖、硫磺、粮食、煤炭、原油、水泥、盐等大宗货类在1000吨以内外,均应由船舶转港运达。否则,按计划外到货予以罚款。凡经港口加工后需水路中转的货物,数量不在此限,但必须事先征得港务局的同意并及时组织二程船疏运。

  (六)凡有条件通过海河水系疏运或中转的物资应大力开展内河运输。为了加速船货的周转,港务局可视港口的到船密度决定用驳起载,其驳运和装卸费用按港口规定的有关收费办法计收。

  (七)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接运的进口物资,在其本身运力不能及时疏运时,市口岸委可会同有关部门调剂运力。

  (八)凡计划外到港船舶或物资,在具备流向合理、接运方式落实的前提下,由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代)或收货人向市口岸委申请补充计划,经承认后,有关部门方可列入计划。

  第八条 疏运计划的规定:

  (一)市口岸委每月28日组织召开有港务局、外代、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外运)、铁路塘沽车站等单位参加的下一月度远洋船舶到港计划审定会议。

  (二)外运塘沽办事处每月28日前,必须把下一月度“待派船”的货类、数量、合同号、定货人、收货人等情况搞清楚后,报送市口岸委、港务局和外代。

  (三)各有关船公司、专业公司或代理人,必须在每旬的第6天将下一旬度到港的船名、抵港日期、货类、定货人、收货人、流向等资料报送市口岸委、港务局和船舶代理公司。

  (四)市口岸委在每旬的第8日召集港务局、铁路、外运、外代等单位根据外运塘沽办事处查清的“待派船”的情况,核定到船到货计划,审定后,按各自系统上报备案,并由外代告有关船公司等单位。

  (五)港务局每旬逢9日按以上所核定的计划内到船情况,安排下一旬度船舶靠泊计划。

  (六)各接运、代运单位,依据旬度船舶靠泊计划和港存物资,向塘沽站提出旬间疏运装车计划,并向市交通局驻港办事处申报汽车货物托运计划。

  (七)接运、代运单位每旬逢4、逢10日前,分别向各港埠公司联合办公室提报需要在本旬下半旬以及下一旬度提离港口物资的疏运方式、流向和流量情况。

  (八)港务局每旬逢4、逢10日组织具体的旬疏运装车计划会议。

  (九)各港埠公司联合办公室依据旬度疏运计划,组织路、港、贸做好验货、请车和装车工作。

  第三章 疏运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 港务局和各港埠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及时卸船、装车、外代、外运应按规定及时向各港埠公司提供船舶、货物流向、流量等资料:

  (一)外运根据汇总的天津口岸进口货源计划表和定货合同,催要整理进口物资的分配和调拨计划。

  外代应在远洋船舶抵港72小时前,近洋船舶在办完联检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有关单位提供进口舱单、船舶积载图、特殊货物的装卸要求等资料。

  外运应在远洋船靠泊48小时前、近洋船靠泊24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供进口物资的流向计划、疏运方式等资料。

  (二)港务局和各港埠公司要按照为客、货、船、车服务的原则,以疏运工作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装车规定的时间,积极组织直取作业。重点船舶要召开船前会议,落实接运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同时报送有关单位。

  (三)为保证计划的实施,各港埠公司必须确保装卸质量,不得混卸、混堆、混装或好残不分。否则,均视为工残处理。货物的堆存应有利于运输部门配车和物资部门提货。

  (四)外轮理货公司要理清数字,分清残损,签证要及时、准确。对确属外轮理货公司责任而造成的漏残、漏签,应按外轮理货章程处理,并承担经济损失。

  (五)各港埠公司应于每日定时分别将昼夜船舶作业计划和装卸进度以及对各部门的要求,及时报知有关单位。

  第十条 各港埠公司对于危险货物的接卸、疏运、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货物管理办法和疏运规定办理:

  (一)凡进口适于装集装箱的一级危险品货物,除零星数量外,原则上采用集装箱运输。

  (二)对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航空汽油、散装危险货物及需机械控制恒定温度等烈性危险品货物,在码头作业时,应组织车船直取;如无直取条件时,接运单位必须自己安排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地点。

  (三)铁路对危险品货物应及时配车装运。

  第十一条 港口各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单位应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属合理进口的大宗货物的放行,应随卸、随验、随放;一般货物的验放时间应不超过两天;羊毛中的原毛等需经过动植物检疫后放行的货物,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申请报检书后4天内放行。

  第十二条 在其他港口压船或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改变到港的外贸船舶,物资单位要及时调整物资流向和落实接储措施,并担负由于调船所造成的超远运输费用。

  第十三条 铁路部门对疏港物资要按三部平衡计划优先配足车辆,及时取送:

  (一)铁路部门除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造成运输中断以及铁路严重堵塞外,在压港期间,原则上不得停装和限装经由限制口的疏港物资。

  (二)对于水陆联运物资,铁路部门应优先配车。

  (三)对不属合理流向的到港铁路中转物资(除羊毛外),在限额(杂货500吨,大宗货1000吨)以内,铁路部门应视为合理流向予以承运。

  第四章 汽车疏运

  第十四条 运往天津、北京、唐山、保定、沧州地区的外贸进口物资,除大宗散货外,原则上用汽车疏运;以上地区有铁路专用线的单位,原则上用火车疏运;压港期间由市口岸委确定各种疏运方式以及疏运量的比例。

  第十五条 市交通局驻港办事处是市交通局派驻港口的常设机构,应实行集中管理,多家经营,组织督促汽车运输企业改善经营,相互竞争,降低成本和运价,采取优质服务、薄利多运的原则。

  第五章 超期堆存保管费用及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 凡列入月、旬、日疏运计划的货物,各港埠公司和各运输部门、接运(代运)单位,应各负其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优先安排人力、机力和运力,确保疏运计划的兑现。因主观原因造成疏运计划落空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损失:

  (一)自卸货之日起,卸到港口库场的进口物资,由于货主或代理人未能提供合理流向和未能落实接运措施等,导致港存超过10天的(4天免费保管期除外,下同),港埠公司从超过日开始对货主或代理人按港口费率实行累进收费,超过10天者加收堆存保管费50%,超过20天者加收100%。

  (二)由于港埠公司的责任造成货主未能按期提到货物,应免收责任期间误期的货物保管费,并向货主支付提货空放的车、船费用。

  (三)凡属月度平衡计划内的物资,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货主不能如期提货,所误期的货物保管费由运输部门负担。先由物资部门垫付,然后再向运输部门结算。

  第十七条 对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提离,港务局免收超期累进堆存保管费。对责任划分发生分歧时,由市口岸委协调仲裁。

  第六章 货物转栈

  第十八条 在压船、压港(即在港船舶总数达到了港口生产泊位数的两倍以上,港存外贸进口物资超过18万吨)期间,货物卸进港口库场超过14天,经港埠公司催提仍未提离时,由港务局提出转栈物资清单,报市口岸委备案,各港埠公司方可进行转栈或转离港区:

  (一)进口物资的转栈库场由物资单位提供,物资单位不能提供时,由港务局通知物资单位后向指定的库场转栈。转栈库场定为:国家物资局新港储运仓库、塘沽储运公司史家庄仓库和郭庄子仓库、外贸综合库。

  (二)准备作转栈的库场要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作为转栈库场。

  (三)货物转栈前由港埠公司通知收货人或代运人。货物转离港区的托运手续,由该货物进口舱单中所列明的收货人或代运人办理。暂无法找到收货人或代运人的,由该货所在的港埠公司办理。

  (四)各港埠公司在办理转栈手续时,要按货方提货对待。货物转离港区的交接手续,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货物转离港区后的堆存保管,由接受转栈货物的仓储单位负责。

  (五)由于各港埠公司原因造成货物不能疏运时,在其原因消失之前不得进行转栈。

  (六)转到规定专用库场的转栈物资需装火车发运时,凡盖有各港埠公司“货物转栈专用章”的,铁路部门都要按疏港物资对待,月度内车皮计划继续有效,其他申请运输计划的手续比照港内物资办理。

  第十九条 货物转离港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货主负担。

  第七章 港存超期货物的处理

  第二十条 已报关的外贸进口物资,自卸货之日起,堆存期超过两个月,分别由各港埠公司向收货单位催提,经催提后10天内仍未提离者,由港埠公司报港务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港务局在处理前,应先通过海关查明确属全部完成海关手续并通知保险公司、商检局在5日内办理有关保险、检验、索赔事宜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报关的堆存超期货物的处理,只适用于我国国营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的物资,不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及各种非贸易性的物资。

  第二十三条 未报关的国外进口物资,从全船物资卸毕后开始,满两个月后,由海关催其仓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或代运人)办理报关手续,经催促后20天内仍未报关者,海关可对其贸易性物资(除确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免处外)予以没收处理,港务局免收堆存超期累进费。其他港口有关使费由海关负责在处理价款中拨交港口。

  第二十四条 港存超期货物处理后,如经查实,确因某一单位工作失误,应由责任单位赔偿货主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遇有港口严重堵塞情况时,由市口岸委建议,经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也可对不超过两个月的在港物资作必要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口岸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签订双边或多边的经济协议,明确责任,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仍不得解决时,由市口岸委协调裁决,各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口岸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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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69 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我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五轮全面清理。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本次清理,确定行政许可项目保留204项,其中市级行政许可165项,审核(初审)3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64项,其中审批35项,备案2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或暂停实施41项,下放8项,调整管理方式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或暂停实施27项,下放2项,调整管理方式35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并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纳入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对备案项目,不得变相审批。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审批。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决定下放实施的项目,各行政审批机关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职能移交工作,并认真搞好业务指导和后续监管。
 
 附件:1、行政许可项目精简方案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精简方案

附件1
行政许可项目精简方案

一、保留的项目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无线电台(站)审批(市无线电管理处)
(1)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2)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3)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4、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允许类)设立及变更审批(市商务局)
5、非限制类加工贸易审批(市商务局)
6、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批(市政府权限,市商务局办理)
7、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8、民办中等教育机构审批(市教育局)
9、出入境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2)台、港、澳居民通行证及签注核发
(3)公民出国护照审批
(4)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核发
10、群体活动治安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2)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
1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12、消防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13、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机动车及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的注册、登记、发放
(2)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4、边防治安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2)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4)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登轮证核发
(5)出海船民证、出海船舶户口簿、边防登记簿核发
15、焰火燃放许可(市公安局)
16、民用爆破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市公安局)
17、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市民政局)
(1)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8、人才市场管理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2)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19、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市管企业特殊工时制度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港澳台人员在日照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3、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4、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6、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7、城市道路使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2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9、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许可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0、影响城市绿化行为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2)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批(市政府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理)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31、市政公用事业综合配套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
32、燃气、供热经营管理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燃气、供热经营许可
(2)燃气供应许可
(3)燃气、供热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33、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4、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5、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6、建筑业企业(含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8、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单位资格核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9、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3)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5)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6)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40、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4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42、取水许可与年度取水计划核准(市水利局)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取水许可
(3)年度取水计划核准
43、市管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审批(市水利局)
4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市水利局)
45、占用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
4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市水利局)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4)市管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
47、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市水利局)
(1)市管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2)区县边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3)市管河道、灌渠和水库堤坝兼做公路审批
48、市管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许可(市水利局)
49、填堵或废除城市原有河道沟汊、防洪围堤审批(市政府权限,市水利局办理)
50、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51、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审批(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52、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核核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53、林木采伐许可(市林业局)
54、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市林业局)
55、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许可(市林业局)
(1)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许可
(2)木材运输许可
56、运输及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许可(市林业局)
(1)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许可
(2)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
57、电影放映经营业务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58、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
(2)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59、新闻出版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许可
6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61、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及从事执业相关活动许可(市卫生局)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2)放射诊疗许可
(3)医疗机构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62、市管公共场所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市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市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63、医师执业、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医师执业注册
(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6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6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66、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7、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市环境保护局)
69、排污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70、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拆除核准(市环境保护局)
71、废物转移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1)危险废物异地转移许可
(2)省内设区的市之间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72、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环保核准(市环境保护局)
73、辐射安全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74、土地使用、转让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审批 (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5)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审批
(6)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审批
(7)临时用地审批
(8)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9)农村宅基地审批(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75、采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采矿许可证核发
(2)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审批
(3)采矿权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76、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核、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77、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78、核发5等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市海洋与渔业局)
79、海域使用许可(市政府权限,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80、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海洋工程项目环保设施设立、验收、变更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81、渔业港口经营、渔港内船舶装卸危险物品、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2)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物品许可
(3)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82、海洋渔业船舶电台执照核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8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84、口岸仓储、熏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审批(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85、人防工程和设施建设、使用、拆除许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与易地建设审批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3)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许可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许可
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验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8、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9、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药品经营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2)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资格确认
(3)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91、生产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2、餐饮服务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9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批(市地震局)
9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市粮食局)
96、公路管理许可(市公路局)
(1)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架设、埋设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许可
(3)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5)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97、设立市内营业性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审批(市港航管理局)
98、港口建设经营许可(市港航管理局)
(1)港口水域及通航水域施工(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2)港口经营许可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和作业审批
(4)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业场所建设审批
99、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市畜牧兽医局)
100、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市国家税务局)
10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市地方税务局)
10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市地方税务局)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发票的许可
103、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企业登记
(2)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104、广告管理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广告经营许可
(2)烟草广告审批
10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106、计量行政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3)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10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核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8、施放气球活动许可(市气象局)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许可
109、防雷装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110、食盐零售许可(市盐务局)
11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日照海关)
112、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日照海关)
113、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日照海关)
114、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日照海关)
115、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日照海关)
11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及报关员资格核准(日照海关)
117、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设立审批(日照海关)
118、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日照海关)
119、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日照海关)
120、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日照海关)
12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日照海关)
122、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日照海关)
12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6、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7、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9、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日照海事局)
130、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1、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2、船舶进出港口许可(日照海事局)
13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日照海事局)
134、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5、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日照海事局)
137、引航员、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日照海事局)
138、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日照海事局)
139、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0、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1、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2、贷款卡发放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3、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4、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5、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6、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7、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8、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9、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0、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1、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2、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3、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4、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5、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6、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7、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8、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9、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0、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1、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2、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3、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4、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5、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二、审核(初审)的项目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煤炭经营资格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站)址审核(市无线电管理处)
4、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审核(市无线电管理处)
5、拍卖企业资格审查(市商务局)
6、冠以日照市“专利”名称单位设立审核(市科学技术局)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市科学技术局)
8、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资质审核(市公安局)
9、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市公安局)
10、影响交通安全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审核(市公安局)
11、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审核(市民政局)
12、新建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搬迁殡仪馆审核(市民政局)
13、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初审(市司法局)
1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初审(市司法局)
15、律师执业初审(市司法局)
16、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初审(市司法局)
1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9、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1、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许可审核(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2、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市林业局)
23、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5、广电影视许可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许可审核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3)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审核
26、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市环境保护局)
27、境外废物进口许可初审(市环境保护局)
28、测绘资质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29、地图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30、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
31、成立宗教团体审核(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32、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市地震局)
33、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市公路管理局)
34、设立省际经营性水路运输企业及增减运力初审(市港航管理局)
35、港口、码头新建、改建、扩建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36、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37、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市国家安全局)
38、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核(市烟草专卖局)
39、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审核(市烟草专卖局)
三、取消或暂停实施的项目
1、新增、更新、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容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许可(市机械化学工业办公室)
★3、枪支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4、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市公安局)
5、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局)
6、民用枪支配购许可(市公安局)
7、移动或者拆除公共消火栓许可(市公安局)
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9、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局)
10、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市公安局)
11、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3、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4、缴费车辆报停核准(市交通运输局)
15、建设项目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市农业局)
16、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7、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8、市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9、食品广告审查(市卫生局)
★20、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核(市卫生局)
21、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市体育局)
22、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市体育局)
★23、航空摄影与遥感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2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25、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6、商品展销会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9、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盐产品调剂许可(市盐务局)
3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日照海关)
32、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日照海关)
33、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日照海关)
34、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日照海关)
35、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6、通航水域使用缆渡和设置浮桥许可(日照海事局)
37、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38、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39、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40、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41、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注:序号前标★的项目为暂停实施的项目。)
四、下放的项目
1、城区幼儿园设立审批(市教育局)
2、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市公安局)
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市公安局)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市公安局)
5、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市财政局)
6、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市财政局)
7、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
8、市级登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调整管理方式的项目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商务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3、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成品油进口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4、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5、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6、典当行设立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7、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8、确需停止供水、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9、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市林业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10、医疗广告初审(市卫生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11、出口商品质量注册登记(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调整为:注册登记
1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日照海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13、船舶登记(日照海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14、海事签证(日照海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附件2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精简方案

一、保留的项目
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技改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进设备免税手续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企业职工退休(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核、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工伤职工待遇费用预留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失业登记及待遇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业资格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人员录用流动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市政府权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理)
16、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核准(市体育局)
17、省定价目录范围内授权市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市物价局)
18、收费许可证核准(市物价局)
19、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审批(市档案局)
2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市档案局)
22、向境外组织或国内外商提供社会调查资料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3、携带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5、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27、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2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29、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30、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31、地方税收减免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32、对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3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4、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审批(日照海关)
35、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限额核定和调整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二、备案的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备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市无线电管理处)
3、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使用国家分配给本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备案(市无线电管理处)
4、酒类流通备案(市商务局)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市商务局)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市公安局)
7、公共消火栓档案备案(市公安局)
8、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备案(市公安局)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离退休费调整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管理权限范围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及经济性裁员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施工起重机械及自升架设设施登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4、燃气、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5、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8、招投标情况报告审查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1、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及拆除工程资料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2、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3、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备案(市国土资源局)
24、选(洗)矿登记备案(市国土资源局)
25、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6、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情况的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7、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8、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性培训备案(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取消或停止实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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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BT模式(即“建设-转让”模式)参与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BT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的市本级及市本级有出资的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其它类型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应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落实,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BT投资人
  第五条 选择BT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获得批准后进行。
  第六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支持央企、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承揽BT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具有相应资质及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法人组成BT联合体,共同承担项目融资建设。BT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与BT项目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应低于该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自有资金需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B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依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依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
  (六)依法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专用建设资金账户监管、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核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等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概算;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BT投资人的招标方式、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及主要标准。申请豁免招标的原因、依据等;
  (五)BT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总价(含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BT投资人的政策优惠、工程提前交付的奖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监管、保障措施;
  (九)招标时间及项目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投资人的选择方式应根据市政府BT联审机构核准的BT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一经确定,原则上应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BT投资人(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入BT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正式签订BT合同。BT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安置等)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审核认定办法;
  (七)回购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及回购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或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BT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一般由建筑安装工程费、BT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及计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等部分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包干;BT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控制,由投标人报价,且不得超过同期限年财务费率;计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一般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等相关技术性服务费用,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以及项目管理费用等。
合同总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同时,应对各种涨降价因素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BT合同约定的外购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招标等,应当依法招标。其中,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由BT业主负责组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BT投资人负责组织,BT业主参与。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的变更,必须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七条 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 BT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提供BT项目融资担保。
  当事各方均不得以BT项目为担保物,为本项目及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章 回购事项
  第十八条 BT业主设定回购条件,应根据建设财力平衡情况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期限。回购期原则上从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应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回购总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BT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报原审批部门同意。重大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同意后,计入回购总价。
  第二十条 回购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垫前期费用(如代垫前期工作费,勘探设计费,征地拆迁安置费等),工程建安结算造价,融资成本以及投资回报。
  第二十一条 回购款资金来源,应按照批准的BT方案执行。在执行中发生支付问题,应在到期支付的3个月前向原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发生问题的原因、支付缺口以及拨备抵补的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按期建成后,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BT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项目验收。BT投资人(项目公司)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BT业主应予配合。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批准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列入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合同约定由审计机关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实施方案、招标文件、BT合同等应向审计部门报备。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决算审核后,由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BT项目竣(交)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项目公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进行核查、认定。符合回购条件的,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备案;不符合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负责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按BT合同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的回购备忘录签订、报备后,项目业主方可按合同约定组织支付回购款项。BT投资方进入保修期。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BT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起草或经市政府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牵头对BT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二)核准BT投资人及BT合同项下其他招标事项的招标方式;
  (三)建立市级BT项目储备库,筛选提出备选BT项目;
  (四)会同市财政局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相关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拟实施BT方案的项目资金平衡计划和回购方案;
  (二)负责监督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BT业主的财务运作;
  (三)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BT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四)统筹安排资金、及时拨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五)负责组织BT项目绩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监察、法制、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BT项目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设计、建审等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制定BT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回购资金来源及回购担保措施;
  (三)负责编制项目概算,报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BT总投资的依据。
  (四)根据批准的BT项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BT项目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及合同项下其他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七)协助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相关手续;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BT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
  (八)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项;
  (九)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BT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及合同约定情形,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BT业主单方终止项目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或另行协商给予BT投资人(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三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BT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应当依法及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BT融资项目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邀请其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邀请其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组织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也可实行BT模式建设,其相关运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暂行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