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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53:51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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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学校的正规化建设和科学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中等学校,均为职工学校,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职工学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对未达到初等、中等文化程度的人员,进行基础教育。

  (三)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人员,进行文化和专业知识教育。

  (四)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四条 职工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面向企业、面向生产,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职工学校应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办学。

  第六条 职工学校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各种教育和培训,提高学员的社会主义觉悟,树立主人翁责任感,掌握本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技术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本职工作的合格职工。

  第二章 学校

  第七条 建立职工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机构设置。设有专职校长、副校长,配备必要的教务和行政管理干部。

  (二)有满足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按办学单位职工总数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不包括职工高等教育的教师)配备专职教师。有聘任手续,连续任教二年以上的兼职教师,其数额可计入比例。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专职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有固定的教学基地。教学基地面积应达到平均每个职工零点三至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含基层专用教室),课会两用教室的面积可减半计算,计入总面积。

  对职工学校的教学设施,自筹建设投资的,可申请免征建筑税。

  (四)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并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年直接办班在校生人数不少于办学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

  (五)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实验设备、实习场地和图书资料。

  (六)有固定的教育经费来源。

  第八条 无力单独举办职工学校的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组成联合职工学校。联合职工学校应设立由联办单位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并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建立学校。

  第九条 建立职工学校,应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中央、省属驻沈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学校,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职工学校停办或撤销,应按上述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第三章 教师

  第十条 职工学校应选择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工教育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专业知识、胜任教学工作的人担任专、兼职教师。

  第十一条 职工学校对专职教师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对兼职教师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职工学校必须保证专职教师有不少于每周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教学业务工作,要有计划地安排专职教师学习、进修,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实行教学课时制。要根据不同任课情况合理确定教学课时,超教学课时的可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在晋级、调资、奖励和福利等方面与科室技术人员同等待遇;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和普通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学校专职教师享受教龄津贴。

  第十六条 职工学校专职教师和工作人员享受寒暑假待遇,每年寒暑假一般不少于六周。

  第十七条 职工学校专职教师的职称,可参照普通中等学校和职工中专的职称确定,也可按其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可参照相应职称评定。

  第十八条 职工学校专职教师的调入调出,必须征得职工学校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退离休的专职教师要妥善安置,可组织他们从事各种力所能及的教学教研活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二十条 职工学校教师应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法失职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学员

  第二十一条 职工学校的招生对象主要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也可招收部分外单位委托代培生。

  第二十二条 学员入学要经过考试或考核。凡入籍学员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参加学习。

  第二十三条 职工学校的学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要努力学习功课,刻若钻研业务,锻炼身体,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在思想、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员,应及时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严重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员应分别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学校应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职工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中心、对各类教学应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师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保证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学校要加强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结合职工教育特点不断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教材的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考试(考核)制度,对毕(结)业学员进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对每个学员逐步建立培训档案和跟踪考核档案。

  第二十九条 职工学校应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充实教学仪器、教具、图书等有关教学设备和资料。有条件的应逐步增设电教设备,开展电化教学。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职工学校的建制,原则上按企事业单位直属部门设置,接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职工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接受市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二条 职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包括校规、学生守则、学籍管理、经费管理、档案和奖惩制度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第三十四条 职工学校对完成学业,经毕(结)业考试成绩及格的学员颁发相应的全科、单科毕(结)业证书和职工高、初中毕业证书。并有权对毕(结)业学员的安排使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办学单位的领导,要把职工学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检查职工学校工作,及时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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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8月24日7时许,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市三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叉口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依次通行且左侧视线受阻,与由南往北驶来的骑自行车的刘某相撞,两人均受伤倒地。此时,恰逢治安民警巡逻车路过,民警沈某见有交通事故发生即拨打报警电话。后民警沈某至两人倒地处,发现被告人也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于是上前告知陈某其已报警,同时要求其在现场等候处理,陈某表示认同,120急救车将两当事人一同送医救治,陈某右手骨折,而被害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陈某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自动投案”的情形,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当场发现,从时间上看已经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可能,而且之后是交警到医院对陈某进行询问的。陈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形下,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投案行为,不应认定自动投案。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意见》规定的“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认定自动投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自动投案形式具有多样性。投案的形式有多种,在《解释》中明确的即有自行投案、他人代为投案、信电方式投案等多种形式。通过分析和归类可以发现,《解释》对投案对象、投案时间、投案方式并没有拘泥于某种形式,而是把握了自动投案行为中体现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比如向基层组织投案而没有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因不可抗力先由他人代为投案和信电投案的,由亲友陪同或者送去投案的。不仅如此,在《意见》中同时还增加了其他情形,比如案后虽未表明身份但主动报案,接受调查时未逃避责任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的等。

2.符合自动投案主动和自愿的立法本意。主动性和自愿性并非绝对以作为形式表现。这一点在《解释》亲友“送首”的情形中早已予以体现,《意见》中也多有体现。司法实践中,外观行为是判断主观因素的依据。比如言语、身体动静、行为等。主动性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与特定犯罪活动相关联的行为不逃避,不隐瞒。自愿性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不隐瞒系基于自己意志而进行。对于逃避责任,躲避侦查,隐瞒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其不具有主动性;对于虽然最终到案但系“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的,则因为不具有自愿性而均不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案后即被过路民警发现,但其案后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被告人数次供述稳定且一致,称“事故发生后,我想报警,但左边的警车驾驶员说他已经报了,所以我没有报警”;过路民警的证言也非常明确,称“我下去看情况时,摩托车驾驶员也准备打电话报警,我对他说警已经报好了”。上述证据可以表明陈某具有了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3.民警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中他人代为报警的“他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身是公安机关的治安警察。因此,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在现场处理事故,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已经没有报警的必要,也失去了报警主动投案的可能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民警沈某是治安警察,其并不具有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沈某也并没有直接处理事故,而是通过报警处理。因此,民警沈某在本案中也不过是代为报警的“他人”而已,该行为与其职务没有关联。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控制风险、从严查处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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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证监发字〔1995〕62号)发出后,大量投机资金可能转入其他品种进行炒作。各试点期货交易所务必严格控制风险,防止并从严查处违规行为,避免恶性事态发生,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市场风险增大时,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保证金比率;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降低最大持仓限额;
4、限制会员单位开新仓,等等。
二、加强对持仓大户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大户申报制度、每日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和强制平仓制度。
三、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运作,严禁透支交易、借仓交易、联手交易。一旦发现上述违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取消会员资格。
四、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9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