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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57:40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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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5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奖)是指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部委级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安全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安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成果;
  (七)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负责安全科技奖的评奖组织工作。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全科技奖的审定、公告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国家经贸委聘任。委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安全科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第六条 安全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安全科技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3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安全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获得安全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奖状。

  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二等奖的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的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第十条 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安全科技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参加了课题研究,并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应当在申报书内对其所作的技术贡献附说明材料,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一等奖10人、5单位;二等奖7人、5单位;三等奖5人、3单位。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安全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后方可申报评奖。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安全科技奖。

  第十七条 申报安全科技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5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送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申报安全科技奖应当交纳项目评审费,用于补充评审活动经费,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申报项目无论是否获奖均不退还评审费。
  第二十条 安全科技奖评审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审: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对申报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的,应与申报部门协商处理;对重大问题有疑问的,可以组织调查。
  (二)初审:主审员在评审会前提出项目的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委员评审申报项目;专业评审组评委表决通过项目初评结论并报综合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在推荐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以及建议奖励等级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组长签字。
  (三)综合评审:召开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获奖成果进行综合审议,确定三等奖和不授奖及缓评或转评项目的名单,协调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二等奖以上项目名单,并将审议结果提交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终评会议审定。
  (四)终审: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的终审工作会议,由主审员对所审项目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并向终审会议报告;被推荐为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对获奖项目进行核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 公告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公告。
  项目争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科技奖获奖项目发生争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申诉理由、有争议的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以及申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备案。

  (三)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争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两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报送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状,由颁发奖金的单位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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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海港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国家海港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使我省国家开放的海港口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适应海南经济发展和建设的新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边防、海关、港监、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商业肉食卫生检疫等有关部门,是代表国家对国家开放的海港口岸入出境船舶、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检验、检疫的职能机构。上述职能机构要在各主管部门和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下,密切配
合、团结协作、锐意改革、灵活变通、简化手续、方便往来,为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服务。
二、船舶代理或者港口调度部门应当每天定时与港监核对未来二十四小时内船舶到、离港计划。港监接到船舶到、离港计划后提出联检方式(在码头、锚地或者边航行边联检),连同联检时间、计划一并通知边防、海关、卫检等部门。如果参加联检的某一部门对联检方式有异议,应当
在港监通知联检计划时提出,由港监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各部门应当按商定的方式执行。如协商不一致或者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解决。
三、凡属于运载粮食、种苗、木材等或者其他大宗货物的入境船舶,船舶代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受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受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通知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商业肉食卫生检疫等部门派员登轮工作;登轮后要办理其他检查业务,必须在联检工作结束后进行。可以采取分别
取样,分别检验的办法。
四、航行琼港线正常航班的客轮,各部门按船期表进行工作;属于临时增加航班的客轮或者临时入出境的外国籍旅游船,船舶代理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和通知港监及港口客运部门。港监接到通知后要负责通知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港口客运部门负责通知
中国银行,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进行联检和现场工作。如客轮或者外籍旅游船入出境时间有变更,港监和港口客运部门要及时分别通知上述单位。
五、联检登轮人数应当严格限制。除外籍旅游船和客轮外,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应当遵守各派一人参加联检的规定。个别联检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增加登轮人员一人至二人,但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事先通报港监。
在码头实施联检的船舶,联检人员应当在进港船舶停靠码头前半个小时到达指定泊位;出港船舶装卸作业完毕后半个小时内到达指定泊位。办理联检手续的时间,进港船舶不超过三十分钟,出港船舶不超过二十分钟。
六、严守登外轮守则和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的信誉。凡登外轮或者在联检厅现场工作的口岸人员,要仪表端庄,衣着整齐。不准与外轮船员、旅客私拉关系;不准随意拿用或者损坏外轮的设备、物品;不得向船员、旅客讨价、价购、托购物品和私自接受礼品、钱物和兑换外币。禁
止在外轮上看录像、电视和翻阅书籍、画报等。
七、在码头实施联检的客轮或者旅游船,港口客运部门需要登轮做开仓、起吊、装卸行李的服务人员,可以随联检人员同时登轮,但必须提前向边防部门通报登轮人数和名单。登轮的服务人员必须佩带边防许可的标志。在联检工作未结束前,任何人不准擅自离轮。
八、凡要求前来我省开放的港口、海域进行旅游、参观等活动的外籍旅游船或者其他客轮,必须通过船舶代理部门事先向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根据口岸的通过能力并征求联检单位意见后给予答复。经批准的外国籍旅游船或者其他客轮进行上述活动时
,船舶代理部门或者负责接待的单位,要在旅游船或者客轮抵港前四天将旅客情况、活动项目和具体时间等情况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便组织做好检查、检验、服务接待工作。
九、边防、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食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到港口、码头、仓库、堆场和联检厅执行任务时,必须穿戴和佩带国家规定的制服、臂章、胸章;中国银行、中国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到联检厅执行任务时,也必须佩带各自统一的标志和边防发给的许可
证。前来执行上述任务的车辆,港口保卫部门或者门岗要予以放行。
十、国家开放的海港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入出境的口岸,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方便往来。
凡属于党、政机关和团体的人员及车辆需要进入港口接送入出境旅客的,必须向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办理许可证;其他的由港口公安部门审批并办理许可证。港口保卫部门或者门岗凭许可证放行。严禁三轮车、平板车进入港口联检场地接送从香港入境或者前往香港的旅客。
十一、海港口岸国际联检厅是检查、检验单位工作的场地,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海港口岸国际联检厅。有外事、服务或者执行接待任务的人员需要进入海港口岸国际联检厅,必须经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边防办理许可证后才能进入指定的地点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边防、海
关检查现场,因工作需要进入者,必须经现场工作的边防、海关同意。
十二、有关党、政、军重要领导人及应邀来访的外宾入出口岸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口岸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时,遵循内事服从外事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果口岸各单位不能协商解决,要及时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由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或者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属于协作配合的矛盾和纠纷,应当通过双方领导协调解决
,协调不了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必要时做出仲裁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服从仲裁决定。
十四、加强国际联检厅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国际联检厅周围,边防要划定口岸管理区并设立标志,口岸管理区外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港口公安保卫部门负责。
十五、港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国际联检厅的日常管理、维修工作,为在国际联检厅内工作的检查、检验单位免费提供水、电、电话,工作期间保证水、电的供应。
十六、搞好国际联检厅内外的管理,保持国际联检厅内外整洁。各单位每次工作结束后,要负责清理打扫各自使用的房间、场地,关好门窗、切断水、电源。港口客运部门负责国际联检厅内外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和管理。
十七、本办法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3日

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桑拿按摩业的合法经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按摩业包括桑拿按摩业、理发美容的按摩业。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内设以医疗为目的的按摩科、室,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桑拿按摩业只限于涉外宾馆、酒店开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经批准开业的,不得租赁和承包给个人经营。
理发、美容行业开设的按摩项目,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但只限于头部按摩,由理发、美容师在美容座椅上进行,不得另设按摩室、按摩床(椅)和专门按摩人员。
第四条 开办桑拿按摩业,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切工作用房或通道,应保证光线充足,灯光明亮,装有足够的备用应急灯,照明设备不准装置调节开关;
(二)按摩房高度必须在2.8米以上,门、窗离地面一米以上应装透明的玻璃,不准装置布帘;
(三)每间按摩房摆设二张以上的床位;
(四)设置更衣室和供每位客人使用的衣柜、贵重物品寄存处;
(五)配有急救设施。
第五条 申请开办桑拿按摩业,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卫生部门审核发给《卫生许可证》,公安机关审核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桑拿按摩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名称、设施或安全设备,应提前一个月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一切从业人员必须是本市成年常住人口(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经体格检查合格,卫生部门发给《健康证》。按摩从业人员还须经市以上卫生、商业部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件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培训,发给统一的服务证章,方可上岗位工作。
第七条 只许同性按摩,不准异性按摩。从事按摩工作只许在经营场所内进行,不准登门服务,营业时间限定每天从8时至21时。
第八条 经营桑拿按摩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度,对客人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并根据经营规模设置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九条 经营桑拿按摩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维护经营场所治安秩序的责任,必须建立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积极同各种不良风气开展斗争。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一)营业时间内应着统一的工作服;
(二)不准以色情挑逗、勾引顾客;
(三)按摩操作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不得对人体敏感部位进行按摩。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必须悬挂《顾客须知》,要求和督促顾客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行为;
(二)不准酗酒、喧闹或有伤风败俗的举止;
(三)不准挑选、指定按摩人员;
(四)不准提出违反规定的按摩动作。
第十二条 对流氓滋事、殴打报复管理人员和侵害经营者权益的,将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