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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1:51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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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3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10-09

同安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由于流域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大量增加,养殖污水大量超标排放,造成汀溪水库水质日益下降,严重影响了同安、翔安两区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区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取证,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1、限期解决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汀溪水库流域内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上)的设施9月底前全部拆除,在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整治问题。整治后,汀溪水库流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设施。针对生猪养殖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谋划,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做到统一规划,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2、限期改善汀溪水库水质。到2005年年底,汀溪水库水质要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要求,让同安、翔安两区人民群众喝上放心的饮用水。

  二、成立整治工作小组

  为顺利实施汀溪水库污染整治,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同安区政府和市农办、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汀溪水库污染整治的具体工作(各部门的分工详见附表1)。

  三、污染整治步骤

  1、限期解决生猪养殖污染问题。

  (1)全面普查流域内生猪养殖规模。经同安区政府调查,流域内共有7个行政村,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上)133个,生猪存栏数10402头,猪舍25871.77平方米;分散养殖户844户(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下),生猪存栏数5091头。生猪总存栏数15493头(详见附表2)。

  (2)9月底以前,全面拆除流域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对象参照岛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只补助猪舍,不补助猪苗;补助标准参照同安区城南开发区拆除猪场补助标准。具体拆迁补助方案由同安区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

  (3)年底前流域内分散养殖的农户,要求建设沼气池或推广发酵猪舍零排放,养殖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养殖户利用泔水养猪。

  根据原有沼气池建设政策,由养殖户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施工,建成后向同安区政府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按户用型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从2006年开始,在流域内没有建立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的养殖户,不得再进行生猪养殖。

  2、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和种植方法,发展生态农业,积极推广应用高效低毒农药、有机肥,逐步减少氮磷肥的使用量,引导农民实施生物或物理防止病虫害等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

  3、清理库区水面污染。

  (1)修建水库大坝栏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水库;刷制固定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珍惜水源、保护水源的意识。

  (2)组织人员打捞水面漂浮物;积极采用生物、生态等技术,及时清除水藻生物。

  (3)在不影响防洪入库溪、渠口设置栏污网闸,拦截上游漂浮物,并定期清除。

  以上工作由汀溪水库管理处负责。

  4、将西源村引水渠由明渠改为暗涵,拦截西源村的生活和养殖污水排入水库。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巩固这次整治成果,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防止汀溪水库水质再次受到污染。主要有:

  1、定期会商制度。由市水利局牵头,同安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互相通报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同安区政府发出禁止污染饮用水源的通告,在通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3、加强执法。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对污染水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生猪养殖的污染行为,要坚决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汀溪水库管理处要安排专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要及时教育、劝阻进入库区游泳的市民。对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给予电视等媒体曝光。经调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工作单位。

  5、定期监测水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要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6、同安区研究制定养殖户生活出路问题,妥善引导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对生猪养殖,市、区农业局要认真谋划,统一规划,做到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7、市农办制定水库库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群众搬迁移民、实施造福工程的相关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库区污染问题。

  五、经费问题

  1、对规模化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及分散养殖户自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的资金补助,以同安区政府为主负责,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同安区220万元(其中由市环保局污染源整治资金安排120万元,市财政支农资金安排100万元)。

  2、其他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正常年度安排。

  六、整治验收

  污染整治成果由整治工作小组负责验收。

  1、今年9月30日以前,由养殖户申请,同安区政府对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的,予以兑现补助资金。

  今年10月1日以后,对未按照要求拆除的猪场,由同安区政府组织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拆除,并不再给予拆除补助。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拆除总验收。在10月15日前,由整治工作小组对流域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配合实施。

  2、2006年1月15日,由同安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家庭少量养猪的农户要求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的情况进行验收,如发现没有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仍在养殖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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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林业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


根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因各类基本建设、开矿采石以及毁林开荒、乱占滥用等原因,平均每年损失林地五十二万公顷。这些被占用的林地,有相当一部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也没有交纳补偿费用,使本应用于恢复植被的造林资金大量流失,也使林地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损害。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有林地面积仅占世界有林地面积的3%,人均占有林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5.2%。目前,我国每年造林面积不少,新造林地增长较快,但由于现有林地被侵占等原因,致使每年净增加的森林面积却不多,这已成为影响林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近几年来,
有关部门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也作出了规定,但是总的来看,执行情况不好,在相当一部分地方没有落实,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也不够。为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尽快扭转现有林地不断损失、减少的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关系到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事,也是保证实现国务院批准的《一九八九——二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一件大事来
抓,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珍惜林地,提高保护林地的意识,要做到像保护耕地那样保护好林地。
二、严格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八八年发出了
《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计委于一九九一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的上述两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用、占用林地的报批程序,各地应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并
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不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歪风。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占林地单位有权抵制。
三、认真执行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制度
按规定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植被、补偿林地损失,是保护林地和维护森林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
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凡是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凡临时使用林地的,要按《土地复垦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目前,多数地方还没有依法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有的地方虽然制
定了办法,但征收补偿费用的项目不全;有的在征收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或修改完善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办法和标准,并从今年下半年起认真组织实施。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用,除按规定付给个人的部分以
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造林营林资金,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
四、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林业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抓紧制定林地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林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保护
管理林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要依法处理;对侵占林地行为不负责任,放弃管理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并要有专人负责抓好。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有林地面积
变化情况的调查,建立健全林地统计报表制度。林业部从一九九二年起,每年要对各地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国通报。



1992年6月8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已废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3月26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7月2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结合我县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坚决实行婚姻自由,禁止男、女双方或一方的父母、母舅、家族和其他任何人包办婚姻。禁止强迫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四条 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乡、镇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受乡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第五条 不同民族男女之间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其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六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订婚的,听其订婚,任何包办强迫订婚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结婚。
第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受乡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依法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除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居住我县的各少数民族男女和居住我县的同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
第十条 凡本变通规定未加补充或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变通规定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试行。



198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