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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6:20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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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3月31日以粤司办〔2009〕190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核定、使用和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持有人享有的专用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司办通〔200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定和司法行政机关已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司法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变更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的受理、转递,并协助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变更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新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报送审核登记前向名称核定机关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人应当填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3个以上备选名称,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须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意思相符或者发音相同。

  第七条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业务范围在1-2项(含2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一个主要鉴定类别+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3-5项(含5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六项(含六项)以上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设立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上列(一)名称构成中的“广东”改为依托设立主体的单位名称。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设立分支机构,其名称构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所在地级以上市名称+分所”。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定:

  (一)与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二)名称中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的;

  (三)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四)名称中含有政党、党政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的;

  (五)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九条 广东省司法厅收到《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发给《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提交有关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登记的材料,核定的名称自动失效。如需要延长,申请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定。

  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在有效期内,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用于执业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在预先核定时发生争议,名称核定机关按照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核定,同时申请的由名称核定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名称核定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核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分支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衔牌、信笺以及司法鉴定开展业务的任何形式和鉴定文书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上载明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一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名称核定机关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有第(四)项行为的,予以警告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名称从事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三)出借、转让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四)应当依法变更而未及时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粤司〔2002〕143号)、《广东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办法》(粤司办〔2002〕28号)同时废止,既往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此略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0904/t20090414_895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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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1〕1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子网站群(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管理,确保门户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门户网站,是由淮北市政府主网站及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建立的子网站(简称各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政府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电子政务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建设各自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应栏目分解至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上单位必须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及时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资源必须经过审核再进行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代表本单位在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主网站发布的信息同时需经主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涉及全市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各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各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涉及全市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报送给主网站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并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子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的运行维护由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五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备份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七条 口令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机房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测评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系统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新建网站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网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予以补测。

  第二十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一条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账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应急响应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会同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员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制订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检查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报送、各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主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子网站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一周内问题未能解决的,主网站将取消其链接。

  第二十七条 主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子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为规范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加强网站内容建设,提高信息质量,规范工作程序,增加网站的行业与社会关注度,特制定以下规范。

  一、网站管理员职责

  (一)参与网站结构与内容的策划;

  (二)加强信息采集渠道的建立;

  (三)加强与网络技术、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

  (四)做好栏目信息的采集与日常维护。

  二、信息编辑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二)以用户需要为出发点,不遗漏用户关心的新闻信息,不断充实内容,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三)严格杜绝政治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三、信息编辑要求

  (一)选稿

  1. 随时关注国家、省、市的信息,加大我市政务信息报道力度,突出本站地方新闻宣传内容的定位;

  2. 掌握媒体更新规律,选用新闻价值高、关注度强的稿件;

  3. 选稿时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报道事件应尽量在三个工作日范围内。

  4. 选稿时要通读全文,不得选用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明显失实、泄密的稿件。

  (二)专稿和专题的制作

  1.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素材编写专稿和专题;

  2. 收集行业信息材料编写专稿和专题。

  (三)标题

  1. 对原创信息力求简短、醒目、新颖、吸引人;

  2. 标题最好限制在一行显示完整,不超过18个字。若某些稿件涉及版权问题需原封不动转载,以转载标题为准,但为保持页面美观,可选择恰当位置进行断行;

  3. 标题上尽量避免出现标点、空格,遇特殊情况,可使用冒号、破折号、引号、书名号、括号、顿号;

  4. 标题出现诸如“我市”、“我局”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或简称;

  5. 标题要求简洁平实,做到句型完整,句意表达完整,不产生歧义;

  6. 标题中不可出现“今日、昨日”字样,如须标明时间,应注明具体日期;

  7. 文中如有小标题,小标题加粗。

  (四)标注信息源

  1. 原创信息应标明单位、作者;

  2. 信息转载应注明出处,避免引起版权纠纷。

  (五)正文

  1. 文章段落的首行应空两格;

  2. 转载稿件中出现 “今天”、“昨天”而非当日发布的信息,应改为具体日期,或用括号标明具体日期;

  3. 稿件中的汉字、标点符号变成“?”、“囗”或空格的,应据原稿改正;

  4. 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改成简体;

  5. 文中或署名出现诸如“我局”、“我市”、“我中心”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比如 “市建设局”,“淮北市”等;转载信息“本报”应改为报刊全称;

  6. 除特殊情况外,信息正文字体以内容发布系统默认值为准;

  7. 文中标明具体事件的时间,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日期;

  8. 杜绝漏字、错字、别字和自造字。

  (六)图片

  1. 保证图片不变形;

  2. 图形文件扩展名必须为“jpg或gif”;

  3. 除充分利用现成的图文稿件外,可将分别报道的图片新闻与文字新闻加以组合方便阅读。

  (七)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

  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代表着政府门户网站的形象,主要信息应尽可能保证每日更新,实现图文并茂。

  (八)专题专栏

  1. 设置专题专栏有利于集中信息,方便用户阅读,应积极开设;

  2. 各专题专栏应相互链接并在有关栏目中展示。

  四、信息审核

  信息审核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

  (一)对以下信息应予以删除

  1. 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及反政府言论的;

  2. 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的;

  3. 违反民族宗教外交及其他政策的;

  4. 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的;

  5. 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发布规定的。

  (二)对以下信息应予以禁止,并与相关部门或向当事人核实情况。

  1. 有涉密、泄密嫌疑的信息;

  2. 反映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3. 反映重大伤亡事故的信息;

  4. 反映重大灾情和安全事件的信息;

  5. 未经本人核对或许可,根据录音整理的信息。

  五、信息分类审核及发布权限

  (一)“政务要闻”栏目,除报刊转载或子网站转载外,其他渠道提供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发布;重大活动或涉及国家、省、市领导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在网上发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发布时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网站工作人员按照发布程序进行网上公开。

  (三)“领导讲话”,根据需要可以按正式文件发布。

  (四)“政策法规”栏目信息发布,网站管理员应从权威网站转载,并做好格式的规范工作。

  (五)日常工作或业务性的信息,可以在网站管理员审核后直接发布。

  (六)公务网上已发布的信息,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复签发,可以直接选用发布。

  (七)网站管理员自行采编的稿件,应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八)信息所属图片资料应与文字一并审签、发布。

  六、信息发布流程

  (一)信息发布流程

  1. 网站管理员依照其负责的栏目要求,在上述信息内容界定的范围内,进行编辑(部分信息)加工、发布到网站后台;

  2. 网站管理员对后台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应检查内容,确保其无错、漏、别字,信息真实权威、内容无重复,最后浏览网页确认无任何错误;

  3. 所有图文稿件必须按发布权限签发。遇有涉及重要的政策性、敏感性问题,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稿件,报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

  4. 对于已上网的信息,内部要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员互查制度,责任到人,发现错误及时修订更正。

  (二)栏目变动或新开设栏目

  拟变动栏目或拟新开设栏目,需报告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按照工作流程进行。

  



附件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市保密委对互联网上网信息保密安全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发布单位所发布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三、坚持“谁上网发布信息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登记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传统工艺秘诀,也应加以保护,未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上网。

  四、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上网信息不得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尖端技术方面的机密,不得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五、发布单位提供真实信息。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由提供发布信息的单位负责人负责信息审核工作,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承担信息发布后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市政府办公室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源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及时在网上发布。

  七、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记录备案。规范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管理,以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所有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做好信息处理、备案工作。


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

张喜亮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会法》第二条原有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如何认识工会法的性质,是一个关乎贯彻执行工会法和能否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之根本问题。多年来流行的一个“共识”就是:工会是一个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社团组织。所谓阶级性就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所谓群众性就是指,工会是由职工群众结成的组织。把工会是“工人阶级性”和“职工群众性”相统一的社会组织,应当说,这正是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中国工会进退两难、无以适从,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源所在。
一、工会不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的而是由“职工”组成的。
把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再把工会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
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很显然,这里把工会组织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会的组织对象是“工人阶级”。之所以这样认识,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意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取得了胜利,刚刚建立了政权。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是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共产党领导革命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就是对社会进行阶级的划分,《共产党宣言》认为近代社会阶级关系简单化到这样的程度,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组织,工会则自然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九二《工会法》对此做出了修正,认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明确地指出了组成工会的主体,即:“职工”。工会是“职工”组成的,而不再是“工人阶级”组成的组织。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时代特征。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不再坚持以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分析社会。由此,对工会这样的社会事物也就还其本来面目,确定组织的主体是“职工”。如果说认定工会是之“工人阶级”的组织,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化的话,那么,承认工会首先是“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则使中国工会更加生动具体而鲜活了。
五○《工会法》认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先进组织”而言的;工会则不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而是由工人阶级“群众分子”组成的。两者都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区别在于“先进性”和“群众性”。九二《工会法》与五○《工会法》不同在于,并非认定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组织而是认定为“职工”组织。其中,“群众组织”这个概念并非相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组织而言的,而是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相一致的表述。职工结成的组织就是“群众”组织。
二、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组织
五○《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组织,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工人阶级”是组成工会的主体。九二《工会法》则修正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很显然,九二《工会法》不再认定组成工会的主体是“工人阶级”。但是,工会这样的组织在当今中国并非一般的群众组织。工会与妇联等群众组织虽然都是社会团体,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与职工自愿组合的兴趣组织如棋牌协会等也是根本不同的。从阶级的观点分析社会,那么,把所有的职工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职工这个“群体”就构成了工人阶级。并且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肩负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
再者,工会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的,工会所代表的不仅是个别职工利益和要求,更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和要求;职工的整体利益是职工利益要求的最高境界,就是:维护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没有了这个最高利益的要求,在中国这样特殊是社会制度中,就很难奢谈职工的个体利益和权益。
由此可见,九二《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个“工人阶级”的界定,反映的是工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区别的特性,是一种特征性的描述,而不是工会组织本质的界定。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认定则是“工人阶级”组织,其所谓“工人阶级”则是对工会的本质界定。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的本质界定则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职工组织;其中,“群众组织”的“群众”,不是一个特性表述而是本质表述,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是一致。
三、只有职工才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我们说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职工群众组织,还表现在对工会会员资格所做的法律规定。
九二《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由此可见,工会组织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容纳了一切从事职业劳动的人们,工会是由各色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从会员资格之法律规定而言,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工人组织而本质上不是工人阶级组织。
依照其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组织,并且是由工人阶级中的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的。因为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其成员不必定是“职工”或者说是“工人”。农民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且不说,那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资本家和各种投资人,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旧中国有一些资本家因其支持共产党的革命而可以成为共产党员;在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中国,扩大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以后,一些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其组织的本质。作为阶级,则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现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阶级性和行为的认同性。即便是私营企业主,只要他思想上“先进”,行为上促进社会“进步”,就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在我国,可以说不论是那个阶级的分子,都可以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
与共产党不同,工会的会员资格是法定的。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法定资格首先是“劳动者”,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而是特定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农民不可以加入工会,那些企业主和其他非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主要来源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也无论其思想先进与否;无论其行为如何端庄,也无论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会。劳动法对工会的规定更显示了其组织的本质:“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四、再认识工会性质的意义
工会组织的“工人阶级性”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价值观的反映。
马克思指出: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他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21页)。恩格斯指出:通过工会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组织起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这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的阶级组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9页)。由此可见,工会是马克思主义者为实现其伟大的社会理想而发现的组织群众的力量,这个组织的阶级性也正是由此价值概念所赋予的。承然,在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之历史进程中,工会也认同了阶级性的价值概念。然而,随着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尤其是现代的社会主义实践和改革的过程中,工会以及共产党也开始深刻思考工会的阶级性问题。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不认为工会最初就是“工人阶级性”的组织,而是实现马克思主义理想社会的革命组织力量,利用工会这种组织形式,把工人团结、凝聚起来,强化其工人阶级意识,由此,工会成为工人阶级组织。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基本理论,工人真正实现其利益,必须进行阶级的革命,只有阶级的革命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永远摆脱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我们共产党领导的工会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由此可见,工会原本是工人群众组织,有了马克思主义才使其赋予了工人阶级性。
关于工会性质的探讨,可以说在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一直没有间断过,且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我们国家的50年代中后期,执政党也一度提出了为“工会消亡”而奋斗的目标,且在县级工会付诸实践。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对工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社会工会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论界都进行过热烈是讨论和激烈的争论。可见,对工会性质的认识,关乎一切工会活动乃至存亡的问题,也关乎国家的发展进步问题。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人们对工会性质的认识也越来越趋于客观。2001年10月27日颁发的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工会的“职工”性,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强调的是,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并非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权益。
正确认识工会组织的性质,首先有助于处理好工会与共产党的关系,使工会作为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发挥得更好;其次,有助于工会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而更好地完成其社会责任。在国家改革的关键阶段,正确定位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群众组织,有助于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预防劳资矛盾、缓解劳资冲突、稳定社会秩序发挥更大的作用。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这就要求工会必须履行基本职责,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从而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如果不是这样认识工会的性质,那么,势必在劳资矛盾的冲突中无所适从,进退维谷;由此,则难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发挥有应有的作用。

(作者介绍:中国工运学院 副教授 法学硕士,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吉林市人 1963年4出生 主要著作:《中国工会四十年》、《劳动法律实务》、《工会法简明教程》;主要文章《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等。研究方向:劳动法、工会法、劳资关系与工会实务)